臺灣地區美濃博士學人協會組織章程
<臺灣地區美濃博士學人協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地區美濃博士學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政治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美濃發展、培養美濃優秀人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美濃鎮中正路二段七六三號二樓。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辦理學術講座、發揮學術服務功能。
 二、提昇美濃文化水準與學術地位。
 三、促進美濃經濟發展暨輔導各項企業生產。
 四、舉辦有益身心活動,推廣優良文化。
 五、結合相關機構,促進產學合作交流。
 六、辦理促進本會發展之其他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 博士會員:
 (一)、博士會員:凡獲國內外博士或相等學位、級職之美濃子弟或定居美濃者得以加入。
 (二)、凡獲國內外博士學位之非美濃籍且認同本會宗旨者得加入之。

二、學人會員:
 (一)、凡獲國內外碩士或相等學位、級職之美濃子弟經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均得以加入。
 (二)、凡對本會貢獻良多,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榮譽會員:
 (一)、贊助本會經費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

第 八 條 正式博士、學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以除名。

第 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研究、委託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制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構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五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補助收入。
六、委託受益。
七、會員服務收入。
八、專案計畫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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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樹狀展開